读懂全会《决定》关键词 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
破除政策落地“中梗阻” 畅通农村物流“最后一公里”
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6年1至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

感情缺失,但合法权益不能缺失

发布时间:2016-02-18  来源:中国法制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大 中 小 ]

  全民公众讯(古丽巴哈尔)近日,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,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,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,妥善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。

  妻子热某某与丈夫努某某于2011年8月30日结婚。 婚后两个女儿相继出生,后来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,矛盾突增,感情出现裂痕,热某某将努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。

  一审法院认为,双方感情确已破裂,判决准许双方离婚,两个孩子分别由双方各自抚养。热某某不服一审判决,以自己收入低,无力抚养孩子为由提起上诉,要求对方给予自己抚养的女儿抚养费。

  对于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,从法律规定上是正确的,但二审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对孩子的抚养能力,认为这样的判决势必给抚养能力差的一方在生活条件上造成不公正,遂跟双方当事人晓之以理、动之以情,耐心做调解工作,让双方充分认识到,离婚不仅是夫妻双方关系问题,还涉及到子女心灵健康成长和双方探望权等问题。最后双方在坚持离婚的前提下,自愿达成调解协议,由努某每月给付热某一定的抚养费,从而把子女因离婚而造成的身心创伤降到最低。

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:亓淦玉

点击查看更多评论>>发表感言:
验证码,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。